pdf文档 伪造大学成绩单是否构成“伪造公文罪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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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大学成绩单是否构成“伪造公文罪” 近日有关部门通报董小姐事件处理结果,其姑姑班某娟伙同 他人伪造国家公立大学的成绩证明单,由此产生后续一系列违法 违规违德的行为,在全国投下数枚负面舆情“震爆弹”,造成大 家对国家公共机构和医疗系统的巨大质疑和批评。舆情显示,许 多网民认为此案中,班某娟伙同他人伪造国家事业单位开具的成 绩证明单,具备“公文”的性质,当以“伪造公文罪”进行刑事 处罚,而不仅仅是撤职和调离而已。综合网民意见,对其是否构 成该罪有如下讨论: 一、伪造公文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《刑法》第 280 条,伪造公文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: 犯罪对象为“公文”:指国家机关或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组 织,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(如证件、证明、 决定等)。 客观行为是“伪造”:包括无权制作公文者假冒名义制作虚 假公文,或篡改真实公文内容。 主观故意:行为人明知伪造行为会破坏公文信用与社会管理 秩序,仍故意实施。 情节要求:一般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才入罪(如造成重大损 失、多次伪造、用于非法牟利等)。 二、大学成绩单是否属于“公文”?肯定观点(可能构成): 大学是事业单位,成绩单是教务部门依职权出具、证明学生 学业情况的正式文件,加盖学校公章后具有法定证明效力,用于 升学、就业等关键环节。尤其在董某莹案中,成绩单直接用于医 学院报考资格审核,具备管理属性与公信力,符合“公文”实质 特征。 否定观点(可能不构成): 若严格限定“公文”仅指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件(如行政机关 红头文件),则高校成绩单可能被归类为“事业单位内部文书”, 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文。但司法实践中,对“公文”的认定常 采实质解释,涵盖事业单位在公共事务中出具的重要证明文件。 三、班某娟行为的法律定性 伪造行为成立: 班某娟时任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,通过教 务处人员李某宽制作虚假成绩单(4 门课程 16 学分),使董某莹 获得北京协和医学院“4+4”试点班报考资格。该行为完全符合 “无权制作而假冒名义伪造文件”的特征。 主观故意明确: 班某娟作为高校管理人员,明知成绩单的法律效力及伪造后 果,仍主动联系操作,具有直接故意。 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? 社会危害性:破坏高校招生公平与学术诚信,引发重大舆情,损害教育公信力; 后果严重性:直接导致董某莹违规入学,后续牵连论文抄袭、 不当署名等连锁问题,造成恶劣影响; 行为性质:利用职务便利(公职人员身份)实施伪造,且后 续默许学位论文抄袭,属多次故意违法。 符合“情节严重”标准。 四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 类案参考:伪造高校录取通知书、毕业证等行为,近年多以 伪造事业单位公文罪或伪造证件罪定罪(如 2021 年“山东陈某 伪造复旦录取通知书案”)。 本案特殊性:班某娟系公职人员(事业单位管理人员),其 行为同时涉嫌滥用职权,可能加重处罚。 五、结论:构成伪造公文罪 班某娟伪造大学成绩单的行为,符合伪造公文罪的构成要 件: 1.高校成绩单属于事业单位在公共管理中出具的正式证明 文件,具备公文属性; 2.其实施了完整的伪造行为,且主观故意明确; 3.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、后果严重,达到入罪门槛。 六、本案其他法律关联问题 根据《刑法》第 418 条: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、 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,情节严重的,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所以,班某娟除“伪造公文罪”成立外,还符合此条入罪 条件,当数罪并处; 李某宽(教务处注册中心主任):作为伪造行为的直接执行 者,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的共犯; 董某莹使用假成绩单:若明知伪造仍使用,可能涉嫌使用虚 假证明文件罪(《刑法》第 280 条之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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