伪造大学成绩单是否构成“伪造公文罪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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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大学成绩单是否构成“伪造公文罪”
近日有关部门通报董小姐事件处理结果,其姑姑班某娟伙同
他人伪造国家公立大学的成绩证明单,由此产生后续一系列违法
违规违德的行为,在全国投下数枚负面舆情“震爆弹”,造成大
家对国家公共机构和医疗系统的巨大质疑和批评。舆情显示,许
多网民认为此案中,班某娟伙同他人伪造国家事业单位开具的成
绩证明单,具备“公文”的性质,当以“伪造公文罪”进行刑事
处罚,而不仅仅是撤职和调离而已。综合网民意见,对其是否构
成该罪有如下讨论:
一、伪造公文罪的构成要件
根据《刑法》第 280 条,伪造公文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:
犯罪对象为“公文”:指国家机关或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组
织,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(如证件、证明、
决定等)。
客观行为是“伪造”:包括无权制作公文者假冒名义制作虚
假公文,或篡改真实公文内容。
主观故意:行为人明知伪造行为会破坏公文信用与社会管理
秩序,仍故意实施。
情节要求:一般需达到“情节严重”才入罪(如造成重大损
失、多次伪造、用于非法牟利等)。
二、大学成绩单是否属于“公文”?肯定观点(可能构成):
大学是事业单位,成绩单是教务部门依职权出具、证明学生
学业情况的正式文件,加盖学校公章后具有法定证明效力,用于
升学、就业等关键环节。尤其在董某莹案中,成绩单直接用于医
学院报考资格审核,具备管理属性与公信力,符合“公文”实质
特征。
否定观点(可能不构成):
若严格限定“公文”仅指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件(如行政机关
红头文件),则高校成绩单可能被归类为“事业单位内部文书”,
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文。但司法实践中,对“公文”的认定常
采实质解释,涵盖事业单位在公共事务中出具的重要证明文件。
三、班某娟行为的法律定性
伪造行为成立:
班某娟时任北京科技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,通过教
务处人员李某宽制作虚假成绩单(4 门课程 16 学分),使董某莹
获得北京协和医学院“4+4”试点班报考资格。该行为完全符合
“无权制作而假冒名义伪造文件”的特征。
主观故意明确:
班某娟作为高校管理人员,明知成绩单的法律效力及伪造后
果,仍主动联系操作,具有直接故意。
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?
社会危害性:破坏高校招生公平与学术诚信,引发重大舆情,损害教育公信力;
后果严重性:直接导致董某莹违规入学,后续牵连论文抄袭、
不当署名等连锁问题,造成恶劣影响;
行为性质:利用职务便利(公职人员身份)实施伪造,且后
续默许学位论文抄袭,属多次故意违法。
符合“情节严重”标准。
四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倾向
类案参考:伪造高校录取通知书、毕业证等行为,近年多以
伪造事业单位公文罪或伪造证件罪定罪(如 2021 年“山东陈某
伪造复旦录取通知书案”)。
本案特殊性:班某娟系公职人员(事业单位管理人员),其
行为同时涉嫌滥用职权,可能加重处罚。
五、结论:构成伪造公文罪
班某娟伪造大学成绩单的行为,符合伪造公文罪的构成要
件:
1.高校成绩单属于事业单位在公共管理中出具的正式证明
文件,具备公文属性;
2.其实施了完整的伪造行为,且主观故意明确;
3.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、后果严重,达到入罪门槛。
六、本案其他法律关联问题
根据《刑法》第 418 条: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、
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,情节严重的,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所以,班某娟除“伪造公文罪”成立外,还符合此条入罪
条件,当数罪并处;
李某宽(教务处注册中心主任):作为伪造行为的直接执行
者,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的共犯;
董某莹使用假成绩单:若明知伪造仍使用,可能涉嫌使用虚
假证明文件罪(《刑法》第 280 条之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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